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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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邻接权均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合理使用,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法定方式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

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等。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表演)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第22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果需要,可以全文引用。

第22条第1款第4项中的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转载通过法定许可解决

第22条第1款第4项、第5项中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合理使用。

第22条第1款第9项中的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的公开表演,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所以,赈灾义演不属于免费表演。

第22条第1款第10项中的行为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复制;直接接触的复制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并且,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22条第1款第11项的行为仅限于将中国人以汉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第22条第1款第12项的行为包括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改成盲文。

4、关于合理使用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能被大范围压缩。

如果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的行为,仅在下列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越出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均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机型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