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包括:广播组织权、出版者的板式设计权
一、广播组织权
1、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2、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和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而不是播放的节目。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有的属于作品(如电视剧),应享有著作权。有的不属于作品(如NBA比赛),则不享有著作权。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无论是否属于作品,只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即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
3、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无线方式或有线方式转播。
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4、保护期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注意
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节目需要大量作品,著作权法赋予广播、电视组织广泛的法定许可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享有的广播权因法定许可受到限制),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不包括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录音制品所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广播权因法定许可受到限制;注意:录音制品制作者并不享有广播权),但应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版式设计权的内容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保护期限
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