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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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1、相同点

均体现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

使用的作品均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均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不同点

法定许可权人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报社(期刊社)等邻接权人,一般人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法定许可;权利人不能以事先声明排除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摘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不适用法定许可;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法定许可权)。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3、广播组织播放作品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例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仅限于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此时,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