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

2015年12月16日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1、相同点

均体现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

使用的作品均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均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不同点

法定许可权人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报社(期刊社)等邻接权人,一般人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法定许可;权利人不能以事先声明排除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摘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不适用法定许可;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法定许可权)。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3、广播组织播放作品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例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仅限于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此时,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15年12月16日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邻接权均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合理使用,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法定方式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

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等。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表演)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第22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果需要,可以全文引用。

第22条第1款第4项中的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转载通过法定许可解决

第22条第1款第4项、第5项中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合理使用。

第22条第1款第9项中的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的公开表演,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所以,赈灾义演不属于免费表演。

第22条第1款第10项中的行为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复制;直接接触的复制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并且,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22条第1款第11项的行为仅限于将中国人以汉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第22条第1款第12项的行为包括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改成盲文。

4、关于合理使用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能被大范围压缩。

如果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的行为,仅在下列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越出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均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机型测试。

邻接权包括:广播组织权、出版者的板式设计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广播组织权

1、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2、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和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而不是播放的节目。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有的属于作品(如电视剧),应享有著作权。有的不属于作品(如NBA比赛),则不享有著作权。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无论是否属于作品,只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即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

3、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无线方式或有线方式转播。

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4、保护期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注意

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节目需要大量作品,著作权法赋予广播、电视组织广泛的法定许可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享有的广播权因法定许可受到限制),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不包括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录音制品所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广播权因法定许可受到限制;注意:录音制品制作者并不享有广播权),但应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版式设计权的内容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保护期限

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表演者权

1、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

限于表演作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作品是否增受过保护,均非所问。

如果被表演的不是作品,则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2、表演者权的客体:对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分别享有表演者权。

3、表演者权的内容

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直播,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保护期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公开表演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主体: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录音制作者,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带的制作者。因此,盗版碟的制作者不可能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录像制作者,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也仅指母带的制作人。

2、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3、权利内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须注意: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即:广播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