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的条件
一、注册商标的条件
1、显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非功能性(不得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联系)。
3、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收益)。
4、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标记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1、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也不可能获得注册):
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有三个例外:
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
复制、模仿、翻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模仿、翻译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任何类型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或者擅自使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标识。商标中有商品的地址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例外: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但大多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
即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西瓜的球形);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形状(如篮球的球形);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
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违反(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的。
抢注(未注册或注册)知名商标或者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