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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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近似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商标相同与近似的判断规则:其一,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比对商标的整体和商标的主要部分;其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三,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善意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反向假冒: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二、其他商标侵权或类商标侵权行为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作用,误导公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