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撤销
2015年12月17日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类型
1、违法使用撤销
注册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显著性消灭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
3、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撤销的法律效果
1、无溯及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2、1年的过渡期
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