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撤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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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撤销的类型

1、违法使用撤销

注册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显著性消灭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

3、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撤销的法律效果

1、无溯及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2、1年的过渡期

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