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审理
2016年1月15日
一、延期审理
1、情形
新证据;
补充侦查;
回避;
变更、追加起诉的;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
检察院在二审中查阅或调阅案卷材料不能在法定期限完成的。
2、是否需要申请
需要。
3、裁决方式
决定。
4、适用阶段
法庭审理过程中。
5、停止的活动
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6、期间的计算
计入审限:新证据;申请回避。
重新计算:补充、变更、追加起诉的。
二、中止审理
1、情形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2、是否需要申请
无需。
3、裁决方式
裁定。
4、适用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5、停止的活动
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6、期间的计算
不计入审限。
三、终结审理
1、情形
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
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2、是否需要申请
无需。
3、裁决方式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