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种类、规定、期限与次数

2016年1月14日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主体与方式

公安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主体与方式

只能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四、特殊情形: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1、如何退回

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退回的次数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