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种类、规定、期限与次数
2016年1月14日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主体与方式
公安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主体与方式
只能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四、特殊情形: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1、如何退回
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退回的次数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