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特征
1、职权性
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亲历性
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充分听取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3、其他特征
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开性;公正性;终局性。
二、刑事审判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和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3、辩论原则
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4、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三、两审终审制
1、含义
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一审的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诉期内无上诉和抗诉,才生效。
二审的裁判是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提出二审抗诉。
2、例外
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不终: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主体与方式
公安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主体与方式
只能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四、特殊情形: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1、如何退回
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退回的次数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一、情形
1、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追加、补充起诉
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
3、变更起诉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二、程序
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3、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三类不起诉的区别
1、法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有无裁量权:无。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2、酌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可以。
3、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对象: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二、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1、特定案件的审批程序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宣布与生效
公开宣布,立即生效。
3、送达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
三、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对人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对物
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高检规则第296条的规定办理。
四、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
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也不批捕的救济程序一样)。
一、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起诉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程序倒流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三、不起诉
1、证据不足不起诉应遵守如下规定
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