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补强,传闻,意见,最佳,自白任意

2016年1月8日

一、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1、关联性规则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关系。

2、补强证据规则

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一般满足以下条件:补强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二、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

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意见证据规则

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和结论。

3、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4、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