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阶段
一、排除的阶段
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二、检察院阶段
1、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阶段
1、法院的义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时间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4、申请条件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发问,听取意见。
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6、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主体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7、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8、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9、二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上诉、抗诉的。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