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补强,传闻,意见,最佳,自白任意

2016年1月8日

一、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1、关联性规则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关系。

2、补强证据规则

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一般满足以下条件:补强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二、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

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意见证据规则

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和结论。

3、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4、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1、证据的收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3、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4、矛盾证言的认定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中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5、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矛盾时的采信规则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6、特殊情形下的有罪认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7、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认定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8、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的认定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等的单位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被告人年龄的审查方式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或不满75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

2016年1月7日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证人出庭和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述规定。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2、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3、出庭作证的配合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4、强制出庭及例外

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5、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7、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请求予以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8、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产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其他福利待遇。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证据的理论分类

2016年1月7日

一、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

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1、证据材料来源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阶段

2016年1月7日

一、排除的阶段

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二、检察院阶段

1、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阶段

1、法院的义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时间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4、申请条件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发问,听取意见。

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6、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主体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7、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8、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9、二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上诉、抗诉的。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