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工具价值
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为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明确行使刑事诉讼主体的权责,为刑事实体法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可以避免、减少实体上的误差。
实现繁简分流、保证效率。
2、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弥补并创制刑事实体法。
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1、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3、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