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工具价值

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为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明确行使刑事诉讼主体的权责,为刑事实体法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可以避免、减少实体上的误差。

实现繁简分流、保证效率。

2、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弥补并创制刑事实体法。

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1、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3、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