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诉讼权利

2016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1、公诉案件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2、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申请回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证据;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提出量刑意见;

和解的权利;

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3、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4、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状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执行权、申诉权、上诉权。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