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诉讼权利
2016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1、公诉案件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2、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申请回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证据;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提出量刑意见;
和解的权利;
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3、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4、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状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执行权、申诉权、上诉权。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