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中的和解、调解、裁决
2015年12月11日
一、仲裁和解
1、自行和解的时间: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前。
2、和解后的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3、诉讼中自行和解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但不能申请制作判决书;而仲裁中自行和解的,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 ,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三、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方式
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首席仲裁员行使优先决定权的前提是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2、仲裁裁决的内容
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在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3、仲裁裁决的生效:作出即生效、一事不再理、裁决的确定性和执行力。
4、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5、仲裁裁决的补正:仲裁裁决书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裁决但裁决书漏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