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015年12月11日

一、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

共通性事由: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经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差异之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两项事由不构成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事项,但是构成了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启动方式和申请主体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3、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不具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定事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则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即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就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规律: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仅限于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不是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

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2015年12月11日

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主体条件: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2、申请时限:两年,可中止,可中断。

3、管辖要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则裁定中止执行

之后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1、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原则,但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主体:仲裁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无此资格。

3、申请时间: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4、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5、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的两种情形;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仲裁协议被撤销。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规律:证据不足、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均不是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6、审理方式和期限

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

7、法院审查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若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则可以撤销部分裁决。

驳回撤销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撤销事由,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通知重新仲裁:法院可以通知重新仲裁的两种情形: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法院应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

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接收建议开始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无须重新组成,由原仲裁庭仲裁,也无须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8、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仲裁庭裁决一旦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1、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一致。

2、管辖: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3、申请时间: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4、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形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5、部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商事仲裁中的和解、调解、裁决

2015年12月11日

一、仲裁和解

1、自行和解的时间: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前。

2、和解后的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3、诉讼中自行和解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但不能申请制作判决书;而仲裁中自行和解的,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 ,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三、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方式

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首席仲裁员行使优先决定权的前提是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2、仲裁裁决的内容

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在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3、仲裁裁决的生效:作出即生效、一事不再理、裁决的确定性和执行力。

4、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5、仲裁裁决的补正:仲裁裁决书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裁决但裁决书漏记的事项。

商事仲裁程序:仲裁保全,仲裁庭组成,仲裁员回避

2015年12月11日

一、仲裁中的保全

1、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的保全申请,通过仲裁委转交法院;仲裁委员会无裁定权,也无执行权。

2、仲裁保全的管辖

级别管辖:

国内仲裁的保全申请,由基础法院仲裁;涉外仲裁的保全申请,由中级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仲裁前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仲裁中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

仲裁前财产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仲裁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3、裁定与救济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对该裁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担责。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组织形式: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

2、组庭的程序:确定仲裁的组成形式-确定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确定: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三、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对象:仲裁员。

2、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3、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收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5、回避的决定权:首席仲裁员没有回避决定权。

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6、回避的后果

被准许回避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庭,重新待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撤回仲裁申请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撤回仲裁申请并不影响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仍旧排斥起诉权。

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效力

2015年12月11日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

1、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依此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议;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3、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

2、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没有明确选择具体的地点的,申请人有选择权。

4、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7、当事人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一般法律效力

排斥了当事人的起诉权;

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超出了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的范围就是无效仲裁。

法院首次开庭前必须出示仲裁协议,否则视为应诉管辖。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不同于国际经贸仲裁中可以授权仲裁庭认定协议效力,仲裁法中仲裁庭无此权限。

2、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法院确认优先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加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法院裁定。

特殊情形: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若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时间要求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5、注意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的是决定;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的是裁定,对此裁定不得上诉。

既选择仲裁又协议管辖的,仲裁无效,但协议管辖不必然无效。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