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2015年12月11日

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主体条件: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2、申请时限:两年,可中止,可中断。

3、管辖要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则裁定中止执行

之后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1、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原则,但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主体:仲裁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无此资格。

3、申请时间: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4、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5、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的两种情形;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仲裁协议被撤销。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规律:证据不足、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均不是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6、审理方式和期限

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

7、法院审查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若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则可以撤销部分裁决。

驳回撤销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撤销事由,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通知重新仲裁:法院可以通知重新仲裁的两种情形: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法院应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

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接收建议开始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无须重新组成,由原仲裁庭仲裁,也无须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8、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仲裁庭裁决一旦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1、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一致。

2、管辖: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3、申请时间: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4、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形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5、部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