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价值、职能、构造
一、刑事诉讼价值
1、秩序
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2、公正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3、效益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二、刑事诉讼职能
1、控诉、辩护、审判的关系
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2、行使审判职能的主体:法院
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检察院、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行使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构造
1、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
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2、弹劾式诉讼
私人追诉;不告不理;神明裁判;传唤被告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
原告、被告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以仲裁者的身份听取原、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及辩论,并据此作出判决。
3、纠问式诉讼
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刑讯合法化、制度化。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要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
法定证据制度。
4、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官居于中心地位;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5、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6、混合式诉讼
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