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诉讼权利

2016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1、公诉案件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2、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申请回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证据;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提出量刑意见;

和解的权利;

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3、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4、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状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执行权、申诉权、上诉权。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月4日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

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立案阶段: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4、经特赦令赦免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5、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6年1月4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1)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5、特殊情况下的监督方式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2016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权力主体: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权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和专门性调查手段)、公安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检察权权力主体:检察院。

检察权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审判权权力主体:法院。

审判权职权内容:审判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公诉案件审查、裁判实体和程序问题);其他职权(决定逮捕、决定并执行拘传、决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证据调查核实权、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和及处罚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含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其他法律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第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死缓复核、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二审、强制医疗案件复议审理中,发现原裁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当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求、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疑案作无罪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注意: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加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特点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主体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1、通说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其他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

主要的诉讼主体。

2、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