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权力主体: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权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和专门性调查手段)、公安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检察权权力主体:检察院。
检察权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审判权权力主体:法院。
审判权职权内容:审判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公诉案件审查、裁判实体和程序问题);其他职权(决定逮捕、决定并执行拘传、决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证据调查核实权、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和及处罚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含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其他法律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第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死缓复核、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二审、强制医疗案件复议审理中,发现原裁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当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求、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疑案作无罪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注意: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加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特点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