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主体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1、通说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其他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
主要的诉讼主体。
2、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