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

2016年1月7日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证人出庭和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述规定。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2、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3、出庭作证的配合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4、强制出庭及例外

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5、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7、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请求予以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8、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产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