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2016年1月6日

一、自行辩护

1、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二、委托辩护

1、公诉案件

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2、自诉案件

随时。

三、法律援助辩护

1、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5、被指定的对象

应当指定的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