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2016年1月18日

一、违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1、警告、训诫

适用情形:情节较轻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2、强行带出法庭

适用情形:不听制止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3、罚款、拘留

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

决定主体:院长。

决定方式:书面。

要求: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救济手段: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适用情形: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救济手段:无。

5、注意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审理

2016年1月15日

一、延期审理

1、情形

新证据;

补充侦查

回避

变更、追加起诉的;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

检察院在二审中查阅或调阅案卷材料不能在法定期限完成的。

2、是否需要申请

需要。

3、裁决方式

决定。

4、适用阶段

法庭审理过程中。

5、停止的活动

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6、期间的计算

计入审限:新证据;申请回避。

重新计算:补充、变更、追加起诉的。

二、中止审理

1、情形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2、是否需要申请

无需。

3、裁决方式

裁定。

4、适用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5、停止的活动

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6、期间的计算

不计入审限。

三、终结审理

1、情形

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

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2、是否需要申请

无需。

3、裁决方式

裁定。

刑事法庭审判流程: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2016年1月15日

一、法庭辩论

1、范围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

2、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3、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

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人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3、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应当制止的情形: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5、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三、评议和宣判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3、判决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查清确实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决(不满16周岁、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的)。

4、变更罪名: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必须一致。

5、法院发现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新事实,不能直接判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

2016年1月15日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7、法庭调查权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可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证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新证据问题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上述规定

9、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庭前会议的程序内容

2016年1月15日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