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2016年1月8日
一、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
1、立案
有犯罪事实。
2、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即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以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疑罪的处理
1、审查起诉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一审程序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二审程序
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再审程序
或按一审、或按二审。
5、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6、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7、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8、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9、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