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时间、对象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1、对象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
2、强制力
拘传: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3、主体
拘传/传唤:公检法机关负责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为私、二人为私。
4、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5、时间
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6、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