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
2016年1月8日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1、需要证明的事项
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2、免证事项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律。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1、特点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2、检察院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4、自诉人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5、法院
法院不负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