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特定身份:定罪身份、量刑身份

2015年12月22日

一、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1、特殊身份

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2、特殊身份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主犯、从犯、胁从犯等,不是身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属于身份。

3、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性别),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者临时具有的身份。

4、特殊身份影响定罪,就是构成身份,即定罪身份;影响量刑,就是加减身份,即量刑身份

构成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要求特定身份才成立犯罪的,是真正的身份犯。

这种身份仅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即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而言;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或者成为其他不要求身份的犯罪的实行犯。

加减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属于责任的内容)。

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的身份犯。

5、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破坏监管秩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