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审理

2016年1月15日

一、延期审理

1、情形

新证据;

补充侦查

回避

变更、追加起诉的;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

检察院在二审中查阅或调阅案卷材料不能在法定期限完成的。

2、是否需要申请

需要。

3、裁决方式

决定。

4、适用阶段

法庭审理过程中。

5、停止的活动

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6、期间的计算

计入审限:新证据;申请回避。

重新计算:补充、变更、追加起诉的。

二、中止审理

1、情形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2、是否需要申请

无需。

3、裁决方式

裁定。

4、适用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5、停止的活动

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6、期间的计算

不计入审限。

三、终结审理

1、情形

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

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2、是否需要申请

无需。

3、裁决方式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