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
一、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
1、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4、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6、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7、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8、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
10、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11、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2、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
当事人。
13、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14、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
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15、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
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16、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主体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7、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检察院。
18、提出量刑意见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9、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需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上诉的主体
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
21、请求检察院抗诉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2、对生效裁判申诉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3、对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