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与再审,申诉的审查处理

2016年1月19日

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1、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对象

生效裁判。

3、时间

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以下特殊情况,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间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两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5、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要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检察院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受理的分工

刑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