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查阅案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一、律师权利
1、查阅案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神气,可查抄,可阅卷,时间向前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
思维:规章制定权(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有权-区政府无规章制定权-区政府不能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地域向下推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神气,有证据证明)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调查取证权
有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辩护权受保障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
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协会。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律师的家属。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6、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