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合伙、分所

2016年5月4日
标签: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1人;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资产。

2、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

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资产。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1、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2、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3、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4、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