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1、律师职业道德: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
二、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与委托人关系
1、委托权限
建立委托关系的基本要求。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律师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律师接受委托的权限。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2、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承诺,也不得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义务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或予以拒绝。
但是,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3、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4、转委托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5、委托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委托人利用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