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执行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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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的执行

1、不执行

不执行对象:

14周岁至16周岁;

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年龄大于等于70周岁;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

  • 条件:

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申请)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审查)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证金。(保证)

  • 担保人:

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