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执行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拘留的执行
1、不执行
不执行对象:
14周岁至16周岁;
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年龄大于等于70周岁;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
- 条件:
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申请)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审查)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证金。(保证)
- 担保人:
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