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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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程序

调查程序:执法人员2人以上。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必要时(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登记保存(7天)证据(程序: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现场笔录等法律文书签名或者盖章。

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决定书内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执行方式、救济权利。

处罚决定书需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50元以下(治安处罚为20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制度:可以一人执法。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回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依申请):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主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可亲自参加,可委托1-2人代理。

听证应公开进行,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应制作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

4、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罚款决定者: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罚款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当场收缴: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指定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罚款上缴: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无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