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的执行
1、不执行
不执行对象:
14周岁至16周岁;
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年龄大于等于70周岁;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申请)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审查)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证金。(保证)
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予以退还。
一、治安处罚的程序
1、调查:传唤制度
对象:违法行为人。
程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期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警察签名。询问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调查:检查程序
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确有必要立即进行,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调解
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处罚。
对调解不得复议诉讼,但是当事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4、简易程序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处罚。
出示工作证,填写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如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当场收缴: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可当场收缴;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5、听证制度
条件: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程序:同一般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时效
1、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只适用外国人)。
2、实施机关
公安局;
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3、时效
违法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程序
调查程序:执法人员2人以上。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必要时(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登记保存(7天)证据(程序: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现场笔录等法律文书签名或者盖章。
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决定书内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执行方式、救济权利。
处罚决定书需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50元以下(治安处罚为20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制度:可以一人执法。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回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依申请):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主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可亲自参加,可委托1-2人代理。
听证应公开进行,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应制作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
4、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罚款决定者: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罚款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当场收缴: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指定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罚款上缴: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无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为能力的适用
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违法事实不清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刑罚相抵
行政拘留折抵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罚款折抵罚金。
3、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处罚事由,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4、处罚不成立
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该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