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管辖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一般处罚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的组织(对象:不需公告)。
2、集中处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不能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案件移送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移送管辖
如果案件仅是行政违法,不涉及刑事犯罪,则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这属于移送管辖。
既可以在同一行政机关之间移送,也可以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