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
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
必须书面申请,但是有多种书面申请方式;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
2、受理
依法不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不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正当程序);
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跨级上报)。
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4、听证
启动方式:
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决定听证;
依申请听证: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期限:
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主持人回避:
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主持人回避;
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免费)。
案卷排他: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5、决定
许可形式:书面(证书、批准文件、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应公开准许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
6、发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7、延续
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