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监督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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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监督

1、撤回、变更:针对合法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许可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特点: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撤回主体为作出许可机关。

2、撤销:针对违法

  • 应当撤销:申请人过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

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

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可以撤销:机关过错

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不予撤销: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注销(不存在或无法实现)

许可期届满未延续;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