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省级地方规章不能设定。
2、非经常性许可
法律、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
行政法规: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4、禁止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无禁止性设定。
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规章:由国家统一资格资质的许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1、授权实施
权力归属者:被授权组织。
具体实施者: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
对象:公共组织。
名义:被授权组织。
责任:被授权组织。
2、委托实施
权力归属者:委托机关。
具体实施者:受委托机关。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对象:其他机关。
名义:委托机关。
责任:委托机关。
许可委托应:公告。
不得转委托。
3、集中实施
权力归属者:多个机关。
具体实施者:一个机关。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4、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
权力归属者: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具体实施者:一个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
5、一个窗口对外:联合、集中办理
权力归属者: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者:一个部门。
行政许可的各机关分别决定;统一受理、送达;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