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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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规章制定程序

1、主体

部委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2、权限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立项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提请立项。

4、起草

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可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或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5、审查

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

6、决定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7、签署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8、备案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

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1、主体

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

2、权限

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3、立项

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政府报请立项。

4、起草

由省级、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起草,可确定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5、审查

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

6、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7、签署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8、备案

省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