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审理期限

2016年1月18日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审级:基层、一审

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3、程序提起

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5、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