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2016年1月11日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这里的抚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
1、6个月。
2、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如果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住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执行方法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有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3、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