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和批捕的期限,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6年1月11日

一、拘留和批捕的期限

1、批捕的期限

已经被拘留的:7天。

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3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批准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