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适用范围、折抵刑期
2016年1月11日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里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进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情形: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5、费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6、必要性审查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