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2016年1月11日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