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金
2016年1月8日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1、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2、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报告。
4、保证人的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5、责任认定主体
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保证金的形式
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者物。
3、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4、保证金的收取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5、保证金的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诉法第69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接触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