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离职、地域、公务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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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回避包括

1、任职回避

4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3类职务: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